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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有何增值税优惠*策?

2019-10-15

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有何增值税优惠*策?

答:《财*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*策的通知》(财税(2011)100号)规定:
(1)软件产品增值税*策
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白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,按17%税率征收增值税后,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%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*策。
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,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*策。
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、改进、转换等,单纯对进口软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。
③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,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,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;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,纳税人在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、所有权的,不征收增值税。
(2)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
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,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。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。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,构成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仟产品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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