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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法律依据

   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现在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、行*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。具体说来,主要是以下法律法规:

    (1)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》

    (2)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》

    (3)《公司法》

    (4)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》

    特别提醒的是,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》已于2008 年1 月15 日被国务院废止了。

 

二、基本程序介绍

    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(10 个工作日) > 成立清算组,并向工商机关备案、公告(5 个工作日) > 清算组出清算报告(3 个月) > 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 > 向税务局、海关部门注销 > 向工商机关注销 > 办理银行销户、外汇、财*、技监、统计、公安等部门注销手续。

 

三、具体文件要求和时限

1. 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

    外资企业启动解散、清算程序前,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(各地区外经贸委)请求批准,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:(1)申请书;(2)股东会决议、董事会决议;(3)营业执照;(4)批准证书。

    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,于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,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。

2. 清算组的成立、备案与公告

    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,依法开始清算。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,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、律师等参加。

    清算组成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*管理部门备案,提交:

    (1)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《公司备案申请表》(公司加盖公章);

    (2)公司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副本复印件;

    (3)公司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公司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

    (4)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(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,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);

    (5)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。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、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、制定的清算方案,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,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。清算委员会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。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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